大江网讯 李展辉、记者朱超报道:9月14日,大江网记者获悉,近日,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,流浪汉孙某因故意伤害另一流浪汉致死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据了解,现年32岁的被告人孙某,系武汉市人,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7年流浪至江西省泰和县城。2011年10月18日晚,被告人孙华在泰和县计生委门口睡觉,凌晨2点左右,另一流浪汉到孙某睡觉的地方抢其盖的被子,孙某气愤之下随手从旁边捡起一块砖头朝该流浪汉头部猛击数十下,至该流浪汉死亡。后经江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:被告人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,控制能力明显削弱,为部分责任能力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孙华虽系精神分裂症患者,但有部分责任能力,孙华故意伤害他人,并致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。据此,法院作出前述判决。